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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包庇案)(公开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赤峰市林西县,捕前住赤峰市林西县**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4年11月28日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赤峰市林西县**村**组。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4年11月28日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赤峰市林西县**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241957********,赤峰市林西县人,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3月9目向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甲一家人与赵某甲母亲张某某(89岁,卧病在床)共同生活多年。2017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回到其位于赤峰市林西县**村**组的家中。因言语不合,赵某甲与其母亲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甲抓住张某某双手将其按在床上,并骑在张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闻讯而来的王某某劝阻赵某甲无效。尔后,被告人赵某甲从厨房内拿走菜刀一把,再次骑在张某某身上,用菜刀砍张某某面部。张某某因伤势严重被其家人送至林西县医院救治,后又被拉回家中。2018年1月1日1时许,张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失血、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避免他人发现,被告人赵某丙将其母亲张某某生前穿的带有血迹的衣服以及床上用品收拾后放进纤维袋子里。当天,赵某乙等人商量怎样处理后事。为使赵某甲免受法律制裁,由被告人赵某乙提议将其母亲张某某尽快下葬,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均同意。2018年1月1日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被埋葬。上述赵某丙收拾过的张某某的生前用品被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丁等人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行凶杀人,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在案发后帮助被告人赵某甲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春艳

 代理检察员:赵雅男

2018年9月26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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