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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1********,汉族,本科文化,上海**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总监,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路**号,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营销总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庄**号,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8月19日、8月21日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于2012年7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贾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地先后为本市徐汇区**路**大厦**楼、静安区**路**号**楼、黄浦区**路**号**楼、静安区**路**弄**号**楼。2015年1月起,被告人贾某某招募销售团队,通过组织客户参加旅游、酒会、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推广方式,对外销售“圆季喜”、“圆双季”、“圆玖盈”等理财产品,以承诺6.5%-15%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圆晟公司担任营销总监,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圆晟公司担任营销总监,二名被告人均负责销售圆晟公司的理财产品并管理各自下属销售团队的销售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5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2158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经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有限公司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赵兵、王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材料,证实**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证人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圆晟金融会员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圆晟公司任职期间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兑付情况。

4.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冬莹

检察官助理  谭  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二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5.换押证二份,案犯身份卡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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