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胡同**号,捕前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1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秦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北门交给被告人赵某某一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让其代卖。同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小区将其中的0.4克卖给王某乙;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准备再次向王某乙出售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剩余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重量共计1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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