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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中共党员,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0月18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非中共党员,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0月18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范围内采用驾驶摩托车驱赶、佩戴强光灯照射、使用爆炸物捕猎等方法非法猎捕野兔6只。

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采用上述方法猎捕野兔72只,并以每只70元或75元的的价格向赵艳梅出售,销售价款共计5212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采用上述同种方法捕猎野兔30只,并于同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神山派出所查获。

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捕野兔108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非法猎捕野兔102只。经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动物物种进行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兔样本为草兔(Lepus capens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莎日娜

检察员:苏  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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