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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家园**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1115033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 现住舒兰市**街**家园**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舒兰市小城镇四合村转包的耕地内擅自开采1675立方米泥炭,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非法开采的泥炭进行价格认定,非法开采的泥炭价值人民币16,750.00元。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7日没收赵某某旱改水取出的泥炭1675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2018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舒兰市新安乡新鲜村转包的耕地,非法开采5806立方米泥炭,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非法开采的泥炭进行价格认定,非法开采的泥炭价值人民币102,661.00元。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8日没收赵某某旱改水取出的泥炭5806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0,79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关于将赵某某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文件及相关材料、承包合同书、舒兰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等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的供述与辩解;

4.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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