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9114,初中文化程度,蒲城县**镇**村二组居民,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853X,初中文化程度,蒲城县**镇**村7组居民,务农。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因为债务纠纷在西安市凤城十路附近将被害人冯某某带至蒲城县漫泉路**小区赵某某租住房内拘禁,直至8月18日又将被害人冯某某带至蒲城县**村二组赵某某家中拘禁,期间使用铁链子将被害人冯某某锁住,直至8月19 日11时许,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接冯某某母亲报警后将冯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曹某某、郭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物证:铁链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锋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物证:铁链子一条;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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