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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1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0日21时30分,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52号豹城国际俱乐部内,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等十余人(其中,有一人持刀具、在逃,自然情况不详)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致王某乙轻微伤,并造成豹城国际俱乐部内一片混乱,并把三、五桌客人吓跑,级豹城国际俱乐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陈述

3. 王某丁等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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