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区**街**小区**南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通奸问题对吕某某怀恨在心,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窜至香河县安平镇第一城、扁城村及谢屯村等处,使用自喷漆在墙壁上喷涂“吕某某,破鞋”等辱骂性文字,造成上述多处墙体被污损。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赵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载着赵某某先后多次窜至香河县安平镇扁城村西口、谢屯村及第一城北墙、西墙等处进行喷涂,造成被害人吕某某有自杀的倾向。经香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赵某某污损的墙体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2873元;王某甲参与的喷涂墙面直接损失共计为人民币1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手印鉴定书;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多次喷涂辱骂性文字辱骂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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