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窝藏罪,2016年12月24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行贿罪,2019年7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2月25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2015年1月13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六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殷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殷某甲、何某某、王某乙、殷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6月24日下午,陆良县城车位有偿收费公开招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举行,因被告人赵某某迟到,工作人员不收其标书,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甲、何某某、王某甲、殷某乙、王某乙等人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实施砸门、翻窗、哄闹等行为,造成招标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报警后,相关工作人员在警察维持现场秩序下得以离开现场。
2、 行贿犯罪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窝藏罪被提起公诉,为获取非法利益,获得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送给时任陆良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孟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元,后在孟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殷某甲、何某某、王某乙、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殷某甲、何某某、王某乙、殷某乙、王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殷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艳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殷某甲、何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殷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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