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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09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3年2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并抽头获利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追缴违法所得五十元。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持续组织吴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等人以“炸金花”方式多次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赵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组织赌博的微信群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控制管理,并与王某甲、吴某某共谋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吴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的微信群持续组织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等人以“炸金花”、“牌九”等方式多次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勘验等笔录。

6、对手机进行电子取证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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