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小学,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小学,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村路**号。2002年9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应某某来到仙居县福应街道远辰幼儿园对面五楼石某某租住处门前。因敲门未开,被告人赵某某强行踢开门锁,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应某某闯入石某某房内,发现张某某武和石某某睡在一起。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不顾石某某阻止和要求退出房间,对张某某武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武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和石某某、张某某武就民事部份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21日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仙居县环城南路工地上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病历照片、前科查询、判决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应某某证言;3、受害人石某某、张某某武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刑事技术鉴定书;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未经他人许可,在凌晨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能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俩被告人和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俩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现在处所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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