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洛阳市伊滨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洛阳市伊滨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洛阳市伊滨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200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洛阳市伊滨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师某甲、宋某某在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苑小区(**小区)**出租屋内用虚假身份、冒充女性等方式,在**网、**缘等交友网站上,和被害人以交友为名聊天,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在网址为http://tyvip777.com/的**娱乐彩票网上充钱、投注,以操控彩票网站后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间,被害人吴某某被骗人民币40590元,洪某某被骗取人民币9111.3元,李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498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诈骗数额统计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师某甲、宋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师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一式二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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