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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街**楼**门**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

上列被告人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甲、王某某、魏某某取得联系,约定每次在西安市碑林区**院**单元201房间赵某某的住处见面,马某甲、王某某、魏某某分别在被告人田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王某某在赵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2019年12月13日,民警将赵某某、田某某抓获。经检测,赵某某、田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物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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