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街**楼**门**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
上列被告人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甲、王某某、魏某某取得联系,约定每次在西安市碑林区**院**单元201房间赵某某的住处见面,马某甲、王某某、魏某某分别在被告人田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王某某在赵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2019年12月13日,民警将赵某某、田某某抓获。经检测,赵某某、田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物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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