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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田某甲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又名田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号,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田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6日侦查机关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3000元租赁费后将其位于盐山县**镇**村的场地东南角租赁给一个叫阚某某的人存放桶装工业废料。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又联系到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其在明知被告人田某甲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田凤立处置涉案工业废料,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赵某某委托雇佣车辆将存放于其场地东南角的桶装工业废料40吨左右全部运输至其家东边租用的空地上,赵某某支出3000元运输费,并承诺向田某甲支付4000元贮存费(实际已支付2000元),期间桶装工业废料贮存和装卸搬运过程中,在赵某某、田某甲的存放场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泄露造成污染,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桶装的不明物体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I(易燃性,Ignitability)。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案件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田某甲等人的供述;

4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证的情况下,委托其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立杰

2018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盐山县**村**号;

被告人田某甲现居住于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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