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6********,大专文化,固原**管理局工作,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1********,大专文化,务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6********,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路**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4********,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从银川赶到固原瑞丰宾馆1610房间)、田某某为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在投资公司担保的30万元贷款,将在固原九龙国际名门会偶遇的被害人马某某带至其父母家中要钱无果后,又强行带至固原市开发区瑞丰宾馆1610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余小时,期间对被害人马某某有不同程度的殴打行为,直至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许到达现场带离为止。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对各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辨认笔录,银行流水,业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买某某、祁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为索要替他人担保的贷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虎某某、白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东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9556****;
被告人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39511****;
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510959****;
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34954****。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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