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市**县**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西安**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操控的禹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84163.62元,税额:397466.18元,税价合计:2881629.8元;于2018年7月29日,介绍西安**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操控的禹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4281.39元,税额:399085.01元,税价合计:2893366.4元;于2018年8月31日,介绍西安**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操控的禹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84928.72元,税额:397588.58元,税价合计:2882517.3元。赵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1194139.77元,税价合计:8657513.5元,赵某某按照税价合计7%收取刘某某支付的开票费用390000元,除支付给李某某262500元开票费外,赵某某非法获利127500元。
二、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价合计:1488000元,金额:1271794.88元,税额:216205.12元。被告人秦某某按税价合计6%收取开票费9万元,从中获利80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秦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秦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