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程某某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夫妻以设立基金会的方式,骗取公众存款用于自己消费。2015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家成立“嘉银利丰代办处”,以该代办处的名义公开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赵某某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向集资参与人兑付利息、翻新家中平房、购买汽车、在其经营的体育彩票站购买彩票及日常消费。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自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共吸收95人存款346笔,吸收存款金额6,610,800.00元,已返还存款本金3,989,200.00元,尚有140笔存款未返还,未返还存款金额2,62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