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住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11月1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住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9年11月1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临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临城县公安局出所执行。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米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李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米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瓮城村西岗上旧鸡房内使用硝基硫酸钾肥料和花生皮糠加工炸药4773.1公斤。经依法鉴定:上述查获的私制炸药中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是硝铵炸药,可在标准工业雷管作用下发生爆炸且爆炸完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硝铵炸药物证检验报告;3.勘验、称重、取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米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米某某、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炸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兵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米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临城县**镇**村**号。
3.本案案卷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