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县**岗乡王某某九组。2008年7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07年7月12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8月1日因赌博和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合并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3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17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51253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事先与被告人胡某某约定,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民和路***号**副食品商店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9040元。
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事先与邵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邵某某经营的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昌路**超市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229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认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赵某某非法获利32003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2904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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