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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村**里**号。因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人民币,于201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四拨子村东北门八达岭高速辅路边,乘坐被害人某某某(男,52岁)所驾驶的出租车时,趁其不备,从出租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某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二、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站南侧八达岭高速辅路边,乘坐被害人秦某某(男,30岁)所驾驶的出租车时,趁其不备,从出租车内窃取苹果牌iPhone XS MAX 256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三、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桥附近八达岭高速辅路边,乘坐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所驾驶的出租车时,趁其不备,从出租车内窃取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四、2019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桥西南100米路边,乘坐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所驾驶的出租车时,趁其不备,从出租车内窃取腰包一个,内含现金人民币400元、驾驶证、银行卡等财物。

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上述涉案财物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辩护人陈效,联系方式:1358154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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