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0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2004年9月2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15日减刑释放。2009年8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判被告人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另处)搭乘司机付某某(另处)的车,行至昆明市西山区**路,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四人陆续进入**路旁的**超市,盗窃了9瓶不同品牌的洗发水。
2、2018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另处)搭乘司机付某某(另处)的车,行至昆明市西山区**路,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四人陆续进入**路旁的**超市,盗窃了14瓶清扬洗发水。
3、2018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另处)搭乘司机付某某(另处)的车,行至昆明市西山区**路,后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三人陆续进入**路旁的**超市,盗窃了22瓶不同品牌的洗发水。
经鉴定涉案的45瓶洗发水价值共计156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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