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商议用手持打渔机进行捕鱼,后赵某某开着工具车载着胡某某各自带着手持打渔机到淅川县毛堂乡老灌河支流河道内捕鱼,共捕获2公斤左右。经查,毛堂乡老灌河水域属于鹳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手持打渔机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水域证明;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傲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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