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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范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唐山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南区********2014年1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道**里**楼**门**号。2018年9月6日,因嫖娼行为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路**楼**工房**楼**门**号。2013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向被害人尚某某索要债务,遂同被告人范某甲、贾某某一起,由被告人曹某某驾车来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道附近与被害人尚某某相约见面。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因被害人尚某某未及时偿还其债务,而采取脚踹、手打等方式对被害人尚某某进行殴打,被被告人范某甲、贾某某等人劝阻。后被害人尚某某表示要离开现场时,被告人赵某某又强行将被害人尚某某拽入车内,并指挥被告人曹某某开车将其拉至唐山市路北区五号小区市场附近一工地处。期间,被害人尚某某明确表示想要离开,被被告人赵某某拒绝。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采取肢体恐吓、言语威胁、掐大腿等方式,被告人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采取诱导规劝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尚某某通过手机向他人借款以偿还部分债务。

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等人与该工地人员发生争论,被害人尚某某趁机向工地人员求助,工地人员遂报警。后四名被告人被民警相继抓获,被害人尚某某才得以获救。

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铁质甩棍、黄色手包等物证;

2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起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甲、贾某某、曹某某现均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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