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乡**村**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六七月份,黄某某(己批捕)、欧某某(己批捕)、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实施诈骗,在文体路与裕禄大道交叉口西侧50米路北租下一独院作为办公用房,以公司化模式招聘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由欧某某、黄某某、牛某某等人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培训,给员工配备专门的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号、微信号,并把微信号伪装成成功女士的虚假身份,利用微信添加好友,与受害人进行聊天,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虚构自己在“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虚假的炒外汇平台上进行投资很能挣钱,并宣称“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平台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的炒外汇平台,引诱受害人在“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虚假的炒外汇平台上进行投资,一旦受害人在平台进行投资,黄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平台后台进行人为操作,导致受害人产生损失,当受害人不愿意投钱或者投钱后遭受损失产生不再投钱的心理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会诱导安抚受害人说是市场行情不好,并把受害人微信拉进该团伙事先建立的普惠金福高级带单群、普惠初级老师带单群等微信群内,由黄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jyds0078,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牛某某使用微信号为lih9876,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扮演技术指导分析师、讲师身份进行喊单带单,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使用作案用的微信予以配合,在群内发送自己按照带单老师的技术指导挣到钱的谎言,并发送虚假的交易截屏图片迷惑诱导受害人进行投资,以上被告人先后利用“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虚假的炒外汇平台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微信号为cxy2113140121、微信昵称为小钱的微信号添加受害人罗某某的微信号为zl5951596976、昵称为生财之道的微信号为好友,被告人赵某某将微信号伪装成成功美女身份与罗某某聊天,并发送暧昧信息,在取得罗某某的好感后,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谎言说自己在“普惠金福”炒外汇平台投资挣到很多钱,称“普惠金福”平台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炒外汇平台,被告人赵某某让罗某某添加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dajingjing6666666”、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为好友,给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进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在“普惠金福”平台入金投钱,并按照被告人赵文凤的指令进行操作,亏损严重,被告人赵文凤继续诱导罗金芳进行入金投钱,并把罗金芳拉进名为“普惠金福高级带单群”的微信群里,黄振华使用微信号为“wjyds0078”、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在群内喊单带单,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在群内发送自己按照喊单老师指示操作挣到钱的谎言,配合喊单诱导罗某某的继续投资,罗某某经不住诱惑,继续给黄某某使用的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进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在“普惠金福”平台进行投钱,先后多次投钱共计78396元,罗某某中间出金提现3000元,剩余75396元全部被诈骗。其中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案金额为75396元,王某某涉嫌诈骗金额70000元,赵某某涉嫌诈骗金额63000元。
2、2018年二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微信号为cxy2113140121、微信昵称为小钱的微信号添加受害人孙某某的微信号sunxiaojun860721、昵称为湖养养殖-18851599721的微信号为好友,被告人赵文凤将微信号伪装成成功美女身份与孙小军聊天,并发送暧昧信息,在取得孙某某的好感后,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谎言说自己在“普惠金福”炒外汇平台投资挣到很多钱,称“普惠金福”平台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炒外汇平台,孙某某经不住诱惑,决定进行投钱,被告人赵某某让孙某某添加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dajingjing6666666”、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为好友,给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进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在“普惠金福”平台进行入金投钱,并按照被告人赵文凤的指令进行操作,亏损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继续诱导孙某某进行入金投钱,并把孙某某拉进名为“普惠金福高级带单群”的微信群里,黄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jyds0078”、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在群内喊单带单,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等人使用微信在群内发送自己按照喊单老师指示操作挣到钱的谎言,配合喊单诱导孙某某的继续投资,孙某某经不住诱惑,继续通过给黄某某使用的昵称为“客服静静”的微信进行微信转账、使用本人微信直接充值、使用本人银行卡6217993000287421005在“普惠金福”平台进行入金投钱,先后多次投钱共计10万余元,中间孙某某出金提现6014元,剩余93986元全部被诈骗(其中通过本人银行卡6217993000287421005入金投钱51946元)。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涉案金额均为93986元。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号为C555223、微信昵称为小小静的微信号添加受害人沈某某的微信号ssh600519、昵称为吉星高照(原来叫快乐幸福)为微信好友。程某某将微信号伪装成一个成功美丽身份与沈某某聊天,在取得沈某某的好感后,程某某编造谎言说自己在“亿仁普惠”炒外汇平台挣到很多钱,并给受害人沈某某说“亿仁普惠”平台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炒外汇平台,沈某某信以为真,就按照程某某的指示在“亿仁普惠”注册了账户,并往账户里面充钱。程某某将沈世洪拉进一个“炒外汇”的微信群,牛某某使用微信号为“1jh9676”、昵称为微-指导分析师的虚假身份和微信号为“byfriend0528”、昵称为佳琦的虚假身份在微信群内带单喊单,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身份在微信群内发送自己按照喊单老师指示操作挣到钱的谎言,配合喊单诱导沈某某继续投钱,沈某某经不住诱惑使用微信及银行卡在“亿仁普惠”、“普惠金福”虚假炒外汇平台投钱,沈某某前后共被诈骗84878元。其中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案金额为84878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38765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7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兰考县公安局仪封派出所证明、(5)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证明、(6)兰考县公安局葡萄架派出所证明、(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有关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的函、(8)沈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沈某某给亿仁普惠、普惠金福转账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9)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银行交易明细、(10)在聂某某办公桌上提取的话术、如何快速导人、时间表安排、股票基础培训、股市术语简释等、(11)被害人罗某某使用微信转账进行充值的记录截屏、(12)被害人孙某某(湖羊养殖)与小钱(赵某某用)聊天记录截屏、(13)被害人孙某某、罗某某与被告人聊天记录截屏、(14)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离职证明、(15)王某某上海至兰考车票一张、(16)考城派出所情况说明。2、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沈某某陈述;3、同案犯黄某某、牛某某、程某某供述;4、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利用虚构的美女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娟
张彩霞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文凤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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