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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居**栋。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个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经事先商量,于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先后4次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江阴市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他人汽车车内财物,共计窃得王某某、邵某某、邬某某、刘某某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4000余元、马蒂亚克干红葡萄酒一箱(价值人民币1188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双方约定盗窃所得二人平分。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具体负责开锁,被告人薛某某负责望风、搬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学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从被害人王某某车牌为黑A****7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0余元。

2.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与**路交口停车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从被害人邵某某车牌为黑A****M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0余元。

3.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雇佣他人租用黑A****7轿车,到江苏省盗窃作案。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至江阴市**路**号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由被告人赵某某技术开锁从被害人邬某某车牌为苏B****5的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300元。

4.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至江阴市**路**村南门口,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技术开锁打开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苏B****Q的轿车车门,后由被告人薛某某从该车后备箱内窃得马蒂亚克干红葡萄酒1箱,价值人民币1188元。

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邬某某人民币6000元,赃物葡萄酒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扣的作案工具、赃物酒红等物证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蔡善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工作记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居**栋;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区**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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