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故城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厂**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厂**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13日期间,未经房主王某甲(女,33岁)同意,采用破坏防盗窗、换锁等手段多次进入王某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站**路北**号楼**层**单元**号的住房,并趁机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山山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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