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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三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街道办事处**组**号,住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8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住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号。2006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覃某某、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韦某某、覃某某与彭某某等人河池市金城江区**食品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款。当被告人赵某某、韦某某、**公司**公司**陈一灵未果后,发现天源雪公司**黄某某在办公室内,于是赵某某等人上前与黄某某协商偿还工程款的问题。黄某某称公司**陈一灵不在,其无法作主。之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某叫赵某某、覃某某、韦某某等人滚开,并将赵某某等人驱出办公室。在驱赶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被撞在墙边的消防箱上,手部被消防箱上的玻璃刮破,赵某某在脑努之下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并对黄拳打脚踢。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见状也上前对倒地的黄某某拳打脚踢,致黄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伤势达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三人先后到河池市东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受害人黄某某共赔偿人民币12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三人故意伤害人了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国义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赵某某联系号码:1857390****;

2.案卷材料三卷、讯问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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