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里**号。2009年3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10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2016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日;2019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许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告知谭某某要去四川购买冰毒,谭某某要求赵某某帮其带冰毒回来并微信转账10000元给赵某某,赵某某在四川成都购得29克左右的冰毒返回萧山,将其中的17克左右冰毒给谭某某。
2、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室内,将0.8克左右的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
3、2019年7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赵某某的老房子内,将0.7克左右的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傅某某。
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赵某某的老房子内,将0.1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傅某某。
5、2019年7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朱某某因无处购买毒品冰毒,遂要求被告人许某甲帮忙寻找冰毒货源,朱某某出资1000元,被告人许某甲经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后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街上一弄堂内向赵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0.7克左右的冰毒,后许某甲将该冰毒交付给朱某某吸食。
6、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朱某某出资1000元,被告人许某甲经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后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街上一弄堂内向赵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0.7克左右的冰毒,后许某甲将该冰毒交付给朱某某吸食。
7、2019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朱某某出资1000元,被告人许某甲经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后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赵某某的老房子内向赵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0.7克左右的冰毒,后许某甲将该冰毒交付给朱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屏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案发经过,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倪某某、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冰毒10克以上,许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许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