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东莞市石龙镇**公寓***房(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其朋友谭某某实名注册的QQ号982212****(昵称人生处处是风景)加入良心企业京东苏宁卡交流群,并在该群发布大额面值京东卡销售的虚假信息,2020年5月5日凌晨,赵某某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赵某某在手中无大额面值京东卡的情况下,谎称可以9.78折买到京东卡,王某某向赵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0元,到帐后赵某某即刻将王某某拉黑。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赵某某可能使用其QQ号从事违法活动,仍将其QQ号让赵某某使用,并协助将赃款转至赵某某之弟赵子雍,谭某某获得12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聊天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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