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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谭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村委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村委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甲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庄头村开办一非法炼铅厂,招募工人将废旧电池拆解的含铅极板炼制为成品铅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和谭某某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在该非法炼铅厂从事还原铅的生产,至2020年7月12日晚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含铅极板17.9吨、成品铅锭30.7吨。经检测,在该非法炼铅厂生产车间门口固体废物的含铅量为13.1mg/L。被告人焦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故意非法炼铅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非法炼铅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学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文涛

2020年11月2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焦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焦某乙、张某乙、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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