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住山西省运城市**广场**室,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街**号,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贾某某、张某甲(已判)、张某乙(已判)、付某某(已判)伙同四名临汾籍人,两次来娄烦县境内,在付某某带路、指认古墓位置后,对位于娄烦县马家庄乡张家庄村皇帝峁的娄烦古城遗址进行了盗掘,两次在同一地点挖了一长约1米、宽约0.5米、深4、5米的盗洞,盗洞通达墓室,由于墓室土质松软、塌方严重,该团伙不再盗挖,将盗洞掩埋后离开。经鉴定,根据墓葬形制,填土的土质、土色、包含物等分析,该团伙所盗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明、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乔某某、薛某某、张某丙、贺某某、白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伙同他人,两次盗掘娄烦县马家庄乡张家庄村皇帝峁的汉代墓葬,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军
检察官助理:赵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2587****;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3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