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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贾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双河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北市烈山区**镇**村附近偏僻的玉米地里搭建简易棚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使用租赁的皖******号别克商务车、皖******号江淮商务车接送参赌人员,由郝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赌场外望风,并购买对讲机用于赌场内外联络。同时安排被告人贾某某购买赌具在赌场发牌及保管“抽水”现金,先后组织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赵某某从中按约百分之五比例“抽水”,每场“抽水”金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在部分参赌人员离场时,又拿出一部分“抽水”发放“出场费”,并以每场每人二、三百元为贾某某、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支付服务、接人及望风报酬。参赌人员王某丙、韩某甲等人缺少现金赌资时,赵某某介绍被告人蔡某甲以微信转账方式,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2019年9月26日晚,高某某、陈某乙、种某某、段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民警查获。

2019年10月25日、10月29日、11月6日、11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郝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先后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租赁合同、微信付款截图、付款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羁押证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通报;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彭某某、王某丙、韩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杨某甲、高某某、杨某乙、刘某甲、何某甲、段某某、陈某乙、杨某丙、种某某、杨某丁、何某乙、王某乙、张某某、杨某戊、韩某乙、刘某乙、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波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蔡某甲、朱某某、郝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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