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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贾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道**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道**村**街**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道**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9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从老家出发途经北京、昆明到达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后由沧源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从老家出发途经北京、昆明到达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后由沧源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从缅甸绍帕偷越国境至中国沧源境内,并入住沧源金佤国际酒店。同年5月7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对宾馆进行检查时,四人即交代了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

2.辨认笔录和照片;

3.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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