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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贾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南区**号楼**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巴西牛副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确定交易,并以物流发货的方式向董某某(已判决)销售上述食品,价值人民币57049元;

2.2018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巴西牛副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确定交易,并以物流发货的方式向董某某(已判决)销售上述食品,价值人民币38081元。

3.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未经检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巴西牛副产品的情况下,以同样的方式从董某某处购买上述食品,价值人民币38575元,后销售给他人。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合计销售价值人民币9513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银行流水、巴西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和同案人董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销售明知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且死因不明的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鹿存刚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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