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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赵某甲等7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村**组,住台安县台安镇**村**组。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村**组,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丁,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路**号楼**单元**室,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乡**村**号,住台安县**镇**村**组。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正规渠道从他人处以每袋人民币4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1000袋。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袋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减肥咖啡880袋。销售金额共计61600元。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销售400袋,以每袋80元价格向被告人赵某甲销售79袋,以每袋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某销售100袋,以每袋1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丙销售30袋,以每袋8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销售140袋,以每袋2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销售10袋。销售金额共计60420元。

2018年4月至5月, 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乙销售84袋。又以每袋160元、255元、298元等不同的价格向赵某乙、李某乙、陈某某、张某戊等7人销售共计30袋。销售金额共计22675元。

2018年5月至6月, 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8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 、彭某某 、郭某某 、任某某 销售共计12袋。销售金额共计840元。

2018年4月至5月, 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11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的价格向赵某丙、孙某甲、代某某销售共计21袋。销售金额共计2414元。

2018年7月至8月, 被告人张某乙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200元、3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史某某销售共计3袋。销售金额共计900元。

2018年5月, 被告人张某丙在没有获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进的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咖啡,以每袋200元、268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范某某销售共计2袋。销售金额共计468元。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销售的减肥咖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减肥咖啡22袋。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检测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及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询问调查笔录、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物流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李某甲、王某某、范某某、金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田某某、姚某某、赵某乙、陈某某、李某丁、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戊、李某乙、董某某、彭某某、郭某某 、任某某 、代某某、赵某丙、史某某、李某丙、邢某某、田某甲、徐某某、王某丙、李某戊、孙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证据开示清单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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