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在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附近丹江库区水域使用小眼网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甲、赵某某捕鱼的位置属于常年禁渔区;使用的渔网网目小于八公分,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站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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