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三里**街**号楼**单元402,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路**号**号楼2-301。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新**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通知公安机关移送被告人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车某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20日,扣除保证金2000元及高额利息1.2万元,李某乙实际借到现金人民币2.6万元。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乙归还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8000元借款后,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为继续催要剩余债务,于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自淄博市淄川某某社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1单元处,开车将被害人李某乙带至张店区柳泉路新村路南的某某餐厅二楼房间内,找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公司领导,并与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和李某乙商谈还款事宜,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先后推搡殴打李某乙,在被害人李某乙给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写下其在淄川区**镇的停车位买卖协议后,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驾车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回淄川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丙、魏某某、张某某、李加荣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为催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殴打情节,均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车某某、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对该三人均可从轻处理。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三里**街**号楼**单元402;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路**号**号楼2-30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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