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因盗窃罪2011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周至县**村**堡抓获正在“埋雷”藏毒的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小包,随后在辛某某带领下民警从辛某某藏匿毒品的两处地点提取到疑似毒品物两小包。后经鉴定提取的三小包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96克)。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辛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吴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在犯罪过程中由辛某某出资,赵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联系买家通过“埋雷”方式出售毒品,赵某某将贩毒所得收入一部分用于自己花销,一部分转给辛某某。
主要犯罪事实有: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至11时许,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2次,每次1包,共价值400元;2019年12月17日中午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吴某贩卖毒品2包,价值380元;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 2包,价值400元;2019年12月初某天,赵某某现场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1包价值200元;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赵某某、辛某某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3包,净重0.96克,后经鉴定提取的三小包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提取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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