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邓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9月16日因抢劫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2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路**号,住麻城市**镇**村**路**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路**号,住麻城市**镇**路**号。违法犯罪记录:2010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 4 时许,在麻城市宋埠镇龙坤搅拌站后面的河堤上,被害人邓某甲和徐某某两人在河堤上利用铲车、砂车盗采河砂。被告人邓某某发现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后四人开车一起赶至河堤上,将两台拉砂的车辆拦停。邓某甲和徐某某接到砂车被他人拦停的消息后赶至现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采砂影响其睡觉为由,要求对方免费上砂,邓某甲和徐某某表示拒绝,赵某某拿出电话报警,邓某甲等人害怕盗采河砂被抓获,迫于无奈答应了赵某某等人的要求。后因赵某某等人无法调来拉砂车辆,赵某某要求邓某甲给付“封口费” 6000 元,邓某甲被迫答应了赵某某的要求,并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6000 元。事后,赵某某将 6000 元钱分给邓某某、胡某某、方某某,每人分得 1000 元、2000 元不等。2020年4月26日, 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等人听说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担心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四人主动将 6000 元赃款退给被害人徐某某。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甲、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邓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