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里**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里**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起,被告人郑某某同意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区**镇**路**号**商行内开设赌场、“抽水”,被告人蔡某某受被告人郑某某的雇佣,负责管理该商行、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并收取被告人赵某某缴纳的“场地费”。

2018年10月20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蔡某某以及张某甲、熊某某、张某乙等15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3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依法扣押的扑克牌、赌资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