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郝某某、蔚某某诈骗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2********,汉族,高中文化,右玉县**局木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派出所,捕前住右玉县****酒店。2020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派出所,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车库。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蔚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平鲁区**橡胶厂工作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派出所,现住朔州市平鲁区**站家属院**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从约2017年开始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先后参加过“爱国互助”、“承善”、“众诚”、“福民慈善基金会”、“九九归一”、“亮剑”、“绥国际”、“晋处”、“51基站”等项目,2020年9月4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在询问赵某某时,从其微信号为zhao186********的微信收藏里,发现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字【2017】018号文任命书》、《国务院办公厅中华民族资产解冻最高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敖某某团队办理李某某扶助款手续的通知》等多份署名为国家机关的红头文件,及《总表-亮剑》(即“亮剑”、“绥国际”项目)名单:赵某某任朔州市负责人、郝某某任管理、蔚某任管理;《国家备案项目(杜某某团队)》(即“51基站”项目)名单:赵某某任朔州站站长、郝某某任录入、蔚某某任统计。据赵某某交代,其在亮剑项目里具体做过朔州市的收钱、打钱工作,将收好的钱都转给了一个叫曹某某的上线,在51基站项目里具体做过收钱、打钱工作,将收好的钱都转给了名叫曹某甲和姚某某的上线。调取赵某某工行卡6212260507********交易流水,其中交易对手为曹某乙的共53760元、曹某甲的共1000元、姚某某的共5505元。

被告人郝某某从约2016年开始参加民主资产解冻项目,于约2017年在微信群里与赵某某认识,后郝某某在赵某某团队的多个项目里担任统计,负责制作报单表,据赵某某手机微信(zhao186********)收藏里的《总表-亮剑》名单:郝某某任管理;《国家备案项目(杜某某团队)》名单:郝某某任录入。郝某某交代,其在亮剑项目了里具体做过朔州市的报单工作,在51基站项目里具体做过收钱、打钱工作,调取其在浦发银行卡62179225********交易流水,其中交易对手为曹某甲的共30742元,姚某某的共6630元,另有一笔2018年10月22日转给刘某某金额为5410元的转账记录,备注附言为:51基站  赵某某  朔州站人数541人。

被告人蔚某某从约2015年开始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先后参加过“亮剑”、“51基站”、“荷兰”、“皇家”等项目,于约2018年在微信群里与赵某某认识,后蔚某某在赵某某团队的多个项目里担任统计,负责制作报单表,据赵某某手机微信(zhao186********)收藏里的《总表-亮剑》名单:蔚某任管理;《国家备案项目(杜某某团队)》名单:蔚某某任统计。蔚某某交代,其在亮剑项目里未做过具体事务;在51基站项目里,蔚某某除制作过报单表外,还做过《朔州站经济作物种植项目计划》、《基站建设用款计划书》、《朔州站城市与资源简介》、《朔州市土特产资源》四份宣传资料。

经询问徐某某、姚某甲,两人均表示参与过赵某某团队的项目,且因项目需要多次通过微信给赵某某转款,调取徐某某微信(xzh134********)交易流水(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共给赵某某的两个微信账号(zhao186********昵称赵某某、wxid_ky4msf********昵称斌)转账2596元,收到赵某某微信转账356.51元。调取姚某甲微信(Yjp182********)交易流水(2015年10月11日至2020年9月15日)共给赵某某微信转账213元,收到赵某某微信转账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蔚某某利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团队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某某、蔚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蔚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