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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郭某某抢劫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捕前住昆区**小区**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捕前住九原区**镇**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得知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BLUED软件约见被害人的方式抢劫钱财便意欲参加,先有冯某某、贾某某通过BLUED软件约见被害人李某某并定在被害人李某某所在的青山区**小区**座**室的家中,由贾某某先行进入该房间与李某某见面,后贾某某催促李某某洗澡,借此机会贾某某开门让守候在屋外的赵某某、郭某某等人进入该屋内,王某某假装贾某某哥哥索要钱财,冯某某用手机录制视频作为威胁,被害人李某某贺迫于暴力、威胁给冯某某手机微信分两次转账3500元,贾某某分给赵某某、郭某某每人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冯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2020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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