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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郭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庄街**号。2007年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7年6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小区。2007年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7年6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9********,汉族,小学,农民,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共谋以算命破灾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先后两次在莒县**镇**庄**道**村**道**村王某某现金及金银首饰一宗,价值共计38072元。现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已赔偿王某甲、赵某某并取得其谅解。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乘出租车至莒县**镇**庄集市,谎称**镇**庄村赵某某家中近日将有灾难,需用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骗取赵某某现金20660元及金耳坠一副、金戒指、银戒指各一个,以上共计24031元。

2、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乘出租车至**镇**集市,谎称**镇**村王某某家中近日将有灾难,需用家中财物供奉才能破解,骗取王某甲现金10000元及金项链、银手镯各一个,以上共计14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换押证三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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