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道**号**号楼**单元502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301户,个体。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98********,朝鲜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住青岛市黄岛区唐宁国**房间,务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孙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处借款1万元。2016年12月底,由孙某某作为担保人,被害人孙某某从赵某某处借款1万元,期限一个月,月利息3000元提前扣除。后因联系不上孙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向孙某某索要孙某某所欠债务。2017年1月22日下午,在青岛市黄岛区天丰茶馆内,金某某以到单位闹、限制人身自由相威胁,胁迫孙某某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后金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到黄岛区世纪商贸城办公室,让孙某某向其父亲打电话要钱。当晚11时许,孙某某父亲赶到后,被告人赵某某安排陈松洋和金某某一起带着孙某某下楼去找其父亲拿钱。2017年1月24日,赵某某从孙某某父母处转账收款18300元,与金某某等人私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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