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镇**村**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里**,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二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小区,利用微信群组织多人,以“吉林快三”“北京快三”等方式在赌博网站为他人下注,抽头渔利,其中部分玩家属于吉林市船营区。截至案发,在赌博网站共下注2943329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1914.6元人民币。经查,罗某某等三人使用的赌博网站是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并每日与钟某某进行结算,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在2018年至案发以组织多个微信群或向下线分发赌博网站代理权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分配利润,三人于2018年4月雇佣被告人姜某某进行记账、结算、联系下线代理等活动。案发后,七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户押注记录、账户登录界面、姜某某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某某银行卡流水、孙某某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钟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钟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钟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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