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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闫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乡**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乡**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结伙至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香花桥东路公交车站处,采用电动自行车拖行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3,372元的绿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青浦区爱东路25弄民惠佳苑小区车棚内。

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道路监控视频,证明二名被告人结伙实施上述盗窃犯罪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单位杂物间内扣押拖车用电缆线一根,另从民惠佳苑小区停车棚内扣押赃物电动自行车,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绿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72元。

4、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5、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现均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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