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阚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沈某某找货车将浙江**集团公司1567.14余吨的印染污泥运送至赵某某与薛某某(另案处理)所找的位于萧县**镇**自然村的一处水塘并进行倾倒。期间,鲍某某联系被告人阚某某,阚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将浙江**印染公司的263.81吨印染污泥倾倒至萧县**镇**自然村;被告人赵某某还将武某某(另案处理)运送的120.4余吨污泥经薛某某倾倒至萧县**镇**自然村。2018年6月16日凌晨倾倒时被当场查获。经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倾倒点所倾倒的印染污泥进行了固体废物属性鉴定及环境污染评估,鉴定结果为倾倒的固体废物可认定为有毒物质,前期的应急处置费用为19675020元,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总计41009620.7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阚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污泥处置台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鲍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阚某某及同案犯沈某某、薛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6.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阚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电子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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