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镇**街**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槐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槐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北正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元氏县苏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14时许,本案同案犯时某某(已判决)在元氏县北正乡北正村附近的“黑山头”平赞高速工地与干护坡工程的工人发生争执,时某某对工人王某某、周某某实施殴打,后又打电话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叫至工地,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到工地后,又对工人方某某(女)、王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
2现场目击人员的证言。
3三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个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年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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