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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陈某某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68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原住新化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对面,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原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应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请求,在其开办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门口的“**图文打印店”内,以每份人民币7元的价格,通过软件为李某某、娄某某、刘某某、帅某某、叶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五十余名人员,分别伪造加盖有仁怀市中枢街道鹿鸣社区居民委员会、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社区、茅台镇劲牌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分公司等五十余个单位印章的居住、工作等证明文件。 

2018 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营业部工作期间,为在其处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不出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的刘某某、帅某某、叶某某、郭某某等四十余名人员,以每份人民币7元的价格,先后通过微信与曾某某联系,要求曾某某为上述四十余名人员分别伪造加盖有仁怀市中枢街道鹿鸣社区居民委员会、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社区、茅台镇劲牌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分公司等四十余个单位的印章文件四十余份。 

2017年8月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贷款公司工作期间,为在其处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不出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的袁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十五名人员,以每份人民币7元的价格,先后到曾某某在汇川区**路开设的“**图文打印店”内,要求曾某某为上述十五名人员,分别伪造加盖有习水县大坡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等十五个单位的印章文件十五份。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曾某某的手机截图、抓获经过、从农业银行调取的李某某、娄某某等十余人提供贷款的证明、户籍证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电子数据检测报告、光碟;5、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谋利为目的,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伪造其所需的加盖有相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证明文件;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请求曾某某伪造加盖有相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证明文件并购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曾某某制作、出售,陈某某、赵某某购买的加盖有伪造印章的证明文件,是为了发展贷款业务,不是用于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永慧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577202****)、陈某某(联系电话:1359526****、赵某某(联系电话:1828527****)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曾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二十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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