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被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住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被罚款三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市钟楼区**小区步行街三楼某某棋牌室内,纠集参赌人员姚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10余人采用“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潘某某负责“抽头”,当日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当晚2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71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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